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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的他項權利人是什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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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的他項權利人是什麼人?

房產的他項權利人是什麼人?

他項權利人就是債權人

房屋他項權證跟產權證的區別

1、指在他項權利登記後,由房管部門核發、由抵押權人持有的權利證書。《房屋他項權證》是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頒發給抵押權人或者典權人等他項權利人的法定憑證。

房屋他項權證是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頒發給抵押權人或者典權人等項權利人的法定憑證。房屋他項權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房產的他項權是指除產權人及共有權人以外的其他團體或者個人對該房產涉及的權利,通常是指抵押權利,他項權證由他項權人持有。一般房產購買時,選擇按揭貸款時,在房屋所有權證書中,會有他項權利內容記載,載明他項權利人、權利種類(如典權、抵押權等)、權利範圍(他項權利的房屋範圍)、權利價值(他項權利的契載價格)、權利存續期間(契載期限)、登出日期(他項權利消失的日期),並且在他項權證書也註明這些內容。根據擔保法,房產設有抵押,即他項權證未登出,該房產處置權受到限制,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進行合法交易,不能辦理產權過戶等相關手續。

2、房產證是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

什麼是房產順位抵押

抵押權順位(順位抵押),又稱抵押權順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抵押物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先後順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數個抵押權之間的關係。

在《物權法研究》一書中認為抵押權順位的意義在於在同一標的物上設定有多重抵押時,各個抵押權人要行使權利,則存在著先後順序之分。順序在先的抵押權人具有優於順序在後的抵押權人受償的權利,此種權利在學說上也稱為“次序權”。為抵押權在實現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現。

《擔保法》第35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能超出其餘額部分”。從法無禁止即為許可的民法意義上講,該法條之規定實際是允許了同一物上可以設立多重抵押權,也正是因為現實中同一物上多重抵押權的現實存在,則必然產生同一物上所設立之多個抵押權先後效力及相互法律關係問題。

《物權法》第199條:同一財產上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由於不動產抵押採納登記要件主義,所以不動產抵押權順位確定的原則為

(1)登記優先原則,即以抵押權登記的先後為標準,先登記的抵押權優於後登記的抵押權;

(2)同時同序原則,即若抵押權為同時登記,則同時生效,抵押權實現方式為“按比例清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只要把房子抵押給別人那麼自己就不在擁有房子的所有權,必須要把房子的款項還清之後,把他項權證取消了,那麼自己才會真正的擁有房子的所有權,所以,我們在低押或者貸款的時候一定要遵守合同的內容,按時還清,不然房子就不再屬於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