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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意見書衝突發生時該怎麼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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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鑑定意見書不一樣怎麼辦?

司法鑑定意見書衝突發生時該怎麼辦 ?

目前,司法鑑定結論在法院的採信率非常高,往往一紙鑑定就能左右判決結果。但受各種因素影響,同一檢材出現不同鑑定結論的情況時有發生,不僅給辦案法官帶來了難題,也增加了訴訟成本。

據瞭解,在法官審理案件過程中,雖然鑑定結論不能作為唯一證據,但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採信率卻非常高。由於前後兩個鑑定結論不同,往往會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 “不過,目前全國的司法鑑定機構屬於同一層級,如果存在鑑定結論不一致的情況,一個鑑定機構的結論無法否定另一個鑑定機構的結論,不存在哪個司法鑑定機構鑑定效力高或低的問題。當前,國家法律規定中還沒有對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分級。”市司法局一位負責人介紹道。

鑑定結論做出以後,就成為案件的書面證據,而是否採信,還要考驗法官的知識、經驗。王春林介紹說,如果出現鑑定結論不同的情況,就需要法官考慮鑑定程式、鑑定結論等因素,此外還要考慮案情,根據經驗、知識來綜合判斷哪個結論可信性高,更趨向於事實。 此外,進入訴訟程式之後,委託鑑定原則上由當事人進行申請,而後,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除非鑑定結論得到對方認可,否則當事人可以自行委託進行鑑定。如果一個鑑定機構受干擾的可能性小一些,也就是說更獨立一些,或者在一定範圍內權威性更強,或者以往所作出的鑑定結論的真實性更強,法官一般會傾向於這個鑑定機構的結論。

二、司法鑑定法律效力

在我國頒佈的《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對司法鑑定進行了界定,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和判斷並且提出鑑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鑑定在我國的訴訟法體系中稱之為鑑定結論並且將其規定為證據的一種.它應包含以下含義:

1、司法鑑定是在訴訟活動中進行的,是涉及訴訟的活動;

2、司法鑑定的主體是司法鑑定人;

3、司法鑑定的目的是為了解決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

4、司法鑑定的方法是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進行鑑別和判斷

5、司法鑑定人應當提供鑑定意見.司法鑑定法律效力確認即司法鑑定結論有以下特徵:首先鑑定結論的客觀性,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堅定主體必須就鑑定結論展開質證;其次鑑定結論的關聯性,即證據與要證明的事實有密切的聯絡,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狀況,雙方就此對案件進行質詢;再次鑑定結論的合法性,即證據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包括鑑定人鑑定程式鑑定結論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其質證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效力。

所謂法律效力在法學及其實踐中指的是法律的適用範圍,包括法律對哪些人適用、在什麼時間什麼空間範圍內適用.

所以,司法鑑定法律效力是在訴訟活動中對於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的鑑定和判斷並且提出的鑑定意見進行考量並且以次來確定其對哪些人適用、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適用.而司法鑑定法律效力的確認就是通過鑑定人提出的鑑定意見而確定其對人對時間空間的法律上的適用情況,簡單的說就是通過鑑定結論來確定其法律效力.

司法鑑定法律效力的確認分為英美法系國家的交叉詢問方式,即旨在削弱對方所出示的證據的可靠性和真實性,暴露其證據不足和對方論點的弱點,這種方式有利於正確客觀判斷事實真相;而大陸法系國家採取的是以職權主義為依託的執政模式,即法官憑藉自己的內心卻心來確定證據的證明力;我國的質證方式也是依法官的職權為主進行質證,突出法官的核心地位。

一般會有法官自由取捨,可以繼續做鑑定,也可以收集證據或提出意見,想法官提出支援某一鑑定結論的理由,使法官相信你的陳述。目前,法院委託鑑定的案件逐年增多,同一案件多次鑑定的案件雖然不多,但也有增多趨勢。一旦遇到同一案件出現不同的鑑定結論,辦案法官也很為難,所以這個問題在現實生活中確實比較難辦,建議向專業人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