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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管理層收購與公司發的衝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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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管理層收購與公司發的衝突有哪些?

公司法管理層收購與公司發的衝突有哪些?

公司法管理層收購與公司發的衝突體現在:司法管理層收購關於轉投資的限制性規定存在衝突。由於《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7條明確禁止被收購公司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管理層收購受到《公司法》第20條規定的限制。《公司法》第20條明確禁止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超過50人。

二、具體內容分析

1、公司法管理層收購關於轉投資的限制性規定存在衝突。

由於《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7條明確禁止被收購公司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管理層只能通過個人出資(包括向銀行貸款)的方式進行收購,而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又禁止個人持有上市公司的普通股超過0.5%,顯然管理層通過個人持股的方式達到控股的——目的是不可能的。管理層為了規避法律,達到最終收購公司的目的,通常都是組建一個新的公司即殼公司,通過殼公司達到收購的目的。殼公司完全由管理層控制。

目前我國發生的管理層收購,大多采用了這種做法,如粵美的、深圳方大、宇通客車等。但是此種做法與《公司法》第12條的規定存在衝突。該條明確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以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資產的50%。

顯然,殼公司並非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它應受該條限制。從我國管理層收購的實踐來看,殼公司向外的轉投資本大大超過50%,有的甚至超過了100%,這明顯地違背了《公司法》第12條的規定。同時,殼公司能否作為合法的收購主體也缺乏法律依據。因為國務院從2000年中期開始暫停了上市公司國有股向非國有主體的轉讓工作,要求相關工作等財政部制定國有有股減持的政策以後進行,管理層收購運作中的殼公司因為是非國有主體而受到相應制約。

2、管理層收購受到《公司法》第20條規定的限制。

《公司法》第20條明確禁止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超過50人。而一般情況下,管理層要收購資產達數億元的上市公司,如果只由50人以下的管理層來實施收購,從個人資產負擔來講是一個很大的挑戰,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管理層為完成收購必定會大幅度增加人數,這就難免會與《公司法》發生直接衝突。再次,管理層個人持股的比率受到公司法的限制。依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46條的規定,“任何人不得持有一個上市公司0.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超過部分由公司在徵得證監會同意後,按照原買入價格和市場價格中較低的一種價格收購”,但在管理層收購中,個人持股必然會超過0.5%的限額。

以美的為例,何享健持有殼公司美託公司55%的股份,美託持有美的公司22.19%的股份,簡單換算一下便可知道,實際上何享健己持有美的公司12.20%的股份,這一比例己遠遠超過了0.5%的限制。最後,管理層收購與《公司法》第61條關於“競業禁止”的規定存在衝突。《公司法》第61條明確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在管理層收購中,由於殼公司一般是由管理層組建而成,在收購完成後,管理層實質上兼任著殼公司和被收購公司的雙重職務,在這種雙重身份下,兩個公司能否保持獨立且互不牽連將是一個難題。由於管理層在收購時通過貸款等已揹負沉重的債務,為按期還債並獲取個人股利,管理層必定要對殼公司傾注全部精力,提高經營業績並盡力使殼公司成為上市公司。如果管理層仍然重操舊業甚至進行關聯交易,那麼,必然會與《公司法》第61條的規定相沖突。

公司法管理層收購與公司發的衝突一般體現在兩個方面,正文中為大家做了詳細的解讀。公司的管理層可以說是公司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對於公司未來的發展方向以及公司整體的發展的步調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收購管理層與公司法出現的衝突還需要在今後的實踐中慢慢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