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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意見書的撤銷可以嗎 | 應該怎樣辦理

倡議書 閱讀(3.01W)

一、司法鑑定意見書的撤銷可以嗎,應該怎樣辦理

司法鑑定意見書的撤銷可以嗎,應該怎樣辦理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後能否撤回”的問題尚無明確規定。如果鑑定機構存在明顯違法行為或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可重新鑑定。

二、鑑定原則

司法鑑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鑑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鑑定過程與結果是否合法和鑑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鑑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鑑定主體合法;鑑定材料合法;鑑定程式合法;鑑定步驟、方法、標準合法;鑑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鑑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鑑定實施權的法定鑑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式委託的特定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鑑定材料主要是指鑑定物件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鑑定物件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作為司法鑑定物件。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鑑別(警犬鑑定)等尚未作為法定鑑定物件,其鑑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而且鑑定材料的來源(含提取、儲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鑑定程式合法性,包括司法鑑定的提請、決定與委託、受理、實施、補充鑑定、重新鑑定、專家共同鑑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鑑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鑑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

5、鑑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司法鑑定文書的合法性。鑑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鑑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範。

這類司法鑑定應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才能夠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予以採納。相關的鑑定人員須持有司法機關辦法的鑑定資格證書,鑑定的結果和意見不可以指明或暗示案件當事人,應客觀中立的進行書明這類鑑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