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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對方不同意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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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對方不同意應該怎麼辦

司法鑑定對方不同意應該怎麼辦

訴訟當事人一方不同意司法鑑定意見的,可以要求鑑定人員到庭接受質證,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要鑑定申請。在庭審中,可以通過對鑑定人員的質證,以確定該鑑定是否合法、鑑定意見是否正確,從而達到推翻該鑑定意見的目的。如果是直接向法庭申請重新鑑定的,需要向法院說明原鑑定意見錯誤的證據或理由,最後需要法院審查後來決定是否需要重新委託鑑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意見,並且簽名。

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司法鑑定如果一方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鑑定,但是前提是必須由重新鑑定的理由,沒有的話,申請不會批准。一般情況下,只要是在正規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那麼鑑定結果都是不會錯的,沒有重新鑑定的必要,既浪費金錢,又浪費時間。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