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物業糾紛>

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物業糾紛 閱讀(2.34W)

購房後我們會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那大家很清楚,其中物業服務合同就是我們所籤合同的一部分,而且是必需的,任何人不能隨便取消。當然,有些主客觀的原因導致物業服務合同無效,那現實中究竟這個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

1、 業主委員會成立以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2、 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二)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

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二、物業服務合同在無效情況下的處理方式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請求認定物業服務合同或合同條款無效的,應予支援: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

2、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依法成立後,仍以自己名義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

3、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有關物業服務的約定,有排除業主以後選擇物業管理企業和商定物業服務費權利條款的。

4、物業管理企業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物業管理資質的。

5、業主委員會未徵得業主大會的同意或未按業主大會決定的範圍而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起訴前或者一審期間未取得業主大會或50%以上業主追認的。

6、物業管理企業擅自將整體管理服務轉託、轉讓給第三人或將其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發包給第三人的。

7、其他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二)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物業管理企業已提供服務的,可請求業主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價格支付物業服務費用。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請求確認物業服務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1、經法定程式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雖未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但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

2、經法定程式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未徵得業主大會的同意或未按業主大會決定的範圍而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但在起訴前或者一審期間取得業主大會或50%以上業主追認的。

3、未經法定程式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但在起訴前或者一審期間有50%以上的業主事後追認的。

合同的效力是很重要的,也是整個交易中最為關注的,物業服務合同作為一個特殊的服務合同,有其他合同的一般特性,所以說它的無效並不必然導致整個合同的失效。而通常從開發商手裡購房的時候,往往會先簽訂一份物業管理合同,至於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就需要根據實際的合同內容來判定了,一般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話,則通常這樣的合同就是認為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