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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債權債務的判決需要遵守哪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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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債權債務的判決原則

關於債權債務的判決需要遵守哪些原則?

1、債權人接受第三人承擔債務承諾,應視為債務加入

第三人向債權人表明償還股權轉讓款債務加入的意思後,即使債權人未明確表示同意,仍應認定為債務加入成立。

2、並存的債務承擔與附條件免責債務承擔,如何區分

第三人承諾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加入債務承擔,當該條件成就時,債權人可要求原債務人和該第三人共同償還債務。

3、第三人出具還款保證,應視為並存的保證債務承擔

債務人與第三人為債權人另行提供擔保併為債權人接受,除債權人和保證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保證責任不免除。

4、約定以抵押物置換保證,未經債權人同意不能免責

無證據證明債權人同意以相關抵押物置換保證擔保,保證人僅以債務人的單方置換承諾主張免責的,應不予支援。

5、免責式債務承擔未經債權人同意,不發生債務移轉

第三人向債權人出具承諾由其代償債務,除非債權人明確表示,否則不應視為免責式債務承擔,不發生債務移轉。

6、第三人代為履行以債務人和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前提

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應以債務人和債權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為前提,在無約定情況下,不應認定第三人代為履行。

7、當事人未簽章的政府協調會紀要,非民事合同性質

政府作為行政主管部門主持和召集相關當事人參與會議,由此形成的會議紀要,一般不應視為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8、債務人登出後,案外人承接債務,不免除保證責任

債務人登出後,案外人承接該債務行為,不構成債務轉讓,其性質屬於債務加入,保證人不能因此免除保證責任。

9、經債權人同意的“代替履行”,並非就是債務轉移

債權人與債務人雖書面同意第三人代替清償,但在債的變更及履行中, “代替”相對於債務轉移並不具有充分性。

10、第三人通過協議及其他行為加入債務,應認定有效

——第三人與債權人簽訂協議,願意代替債務人償還債務,並通過一系列民事行為相互印證,應認定第三人加入債務。

11、以起訴方式要求債務加入人擔責,應視為接受加入

方當事人以構成債務承擔為由訴請第三人承擔合同相對方債務的行為,表明其對債務承擔的意思表示予以接受。

12、第三人加入債務時原債務人責任免除應有明確約定

在並存債務加入的情形下,如無特別約定,推定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對債務負連帶責任,原債務人的責任不能免除。

13、債務加入承諾,自作出時生效,無須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加入的承諾無須徵得債權人同意,自承諾書出具之時起,承諾人即因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而成為債務人之一。

14、並存式債務承擔人,享有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原債務是否已過時效應推定其應知,故其加入債務承擔表明其已放棄了原債務人的時效抗辯權。

15、名為債務轉讓實為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情形的認定

合同中雖有“債務轉讓”字樣,但並未變更原合同債權債務關係主體,應按條款實質認定為屬於第三人代為履行。

16、第三人向債權人承諾承擔債務,無需通知原債務人

第三人與債權人簽訂債務承擔協議,約定部分承擔債務的,無需通知原債務人,第三人與原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17、如無明確約定,保證加入不能推定放棄另一項擔保

——在保證加入情形,不能僅以主合同對一項擔保債權進一步約定,推定債權人和債務人系對另一項擔保債權的放棄。

18、免責式與並存式債務承擔,應根據合同約定來區分

在當事人明確約定或表示,或可確切推知原債務人退出原債權債務法律關係的,方可認定成立免責性的債務承擔。

19、擔保人不能以第三人債務加入未經其同意主張免責

第三人自願加入主債務承擔成為共同債務人並不導致擔保責任免除,擔保人對未減輕部分債務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20、三方協議約定等額衝抵連環債務,應認定債務轉移

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直接付款以等額衝抵各方連環債務的,應認定成立債務轉移關係。

通過上文,可以看出,我國的法院針對債務債權糾紛進行判決時,是需要依據不同的案件型別,並依據該種案件型別所遵循 的原則進行判決的。目前,高院針對債務債權的糾紛總結了比較重要的二十條判決原則,大家如需要進一步瞭解的,可以進高院官網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