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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地面車位屬於誰的

物業糾紛 閱讀(1.91W)

《物權》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也就是說,小區路面的停車位開發商無權,歸業主共同所有,業主委員會可以決定是否收費。但同時,《物權商品房買賣合同》內明示該面積沒有計入公攤則屬於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是有權售賣該地上車位的。未計入小區建築容積率的配建停車位及公共部分,不屬開發商專有部分,屬小區全體業主共有。如果是地面停車場,產權就歸屬全體業主,物業公司沒有任何權利制止業主停放,但業主停放是要繳納停車管理服務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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