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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地面停車位的應該怎麼確認歸屬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3.02W)

小區地面停車位的應該怎麼確認歸屬

小區地面停車位的應該怎麼確認歸屬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標明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業主權益內容很廣泛,在司法實踐中,業主權益也經常受到侵害。被侵害的原因多種多樣,可能是因為小區業主的原因,可能是因為物業管理的原因。本文就小區地面停車位的產權歸屬作相應分析。

目前我國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存在四種形式:

第一種是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

第二種是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

第三種是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

第四種是樓房屋頂平臺停車位。

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 所謂地面停車位是指直接設定在小區地表,以劃線分割方式標明的停車設施。

它是經政府發出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准同意的。房地產開發商預售或現售商品房住宅小區建築房屋單元后,並辦理了初始登記及轉移登記,房屋單元所有人(即建築物區分所有人)便按份共同擁有了該小區宗地號的全部土地使用權。由於地面停車位是直接設定在小區土地表面的停車設施,也就是直接設定在房屋單元所有人按份共有的土地表面上。實際上地面停車位的房地產權就是土地使用權。又因為地面停車位只是通過劃線分割而成,不具備建築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構造上和使用上的獨立性標準。所以,它不能夠成為所有權的客體,而只能被視為土地使用權的客體。因此,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的房地產權由小區房屋單元所有人共同擁有。關於它的使用,有學者認為該種使用權所產生的收益必須歸全體區分所有人享有。結合我國實際,應當由地面停車位的使用人向業主委員會(即全體區分所有人的代表機構)交納使用費或租金,同時向提供看管服務的物業公司交納看管費用。因此,無論是開發商還是物業公司都無權擅自在小區的地面設立停車位,而必須在得到業主大會的許可並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協議,對有關收益分配作出具體約定(比如可約定租金所得用於彌補小區內的物業管理費用開支)後,才能設立和運營這種地面停車位。否則,將構成無權處分的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