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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糾紛費用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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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糾紛費用怎麼處理?

物業糾紛費用怎麼處理?

物業糾紛費用的處理,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而定,如果是關於物業管理活動的物業糾紛,可以找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如果是物業與業主之間的糾紛,可以找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溝通,比如物業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業主委員會先與業主溝通,溝通不了的,可以去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如果是業主不交物業費,物業公司也可以選擇訴訟的方式處理。

二、《物業管理條例》對於物業糾紛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託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委託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對於物業糾紛的具體情況,是需要根據物業糾紛的實際原因,以及物業糾紛所造成的後果來進行認定的,涉及到不同的物業糾紛情況,所認定的處理結果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