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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知情權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物業糾紛 閱讀(1.78W)

一、業主知情權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業主知情權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業主的知情權,包含對內、對外兩大方面,對內是作為共同管理人所應有的知情權,對外則是作為受益人,在房地產開發、物業服務、行政監管的全流程中,所應有的知情權。業主知情權,包括單一業主的知情權,以及業主組織,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知情權。

對於單個業主而言,他如果購買獨立的土地與房屋,就不存在與其他人的共享,也不存在共同管理,完全是自己獨立決斷。現在,小區資源共享的現實,使得業主不得不放棄獨斷權,而接受共同決定的制約。但是,為了防止其他人的共同決定對自身利益的侵犯,按照公平原則,業主必然要求得到更全面的知情權,這是針對業主間利益訴求差異、資訊不對稱而導致對自身權利侵害的防範,是對服從業主共同決定的義務的承擔而獲得的公平交換。因此,單一業主在共同管理中的知情權,包括對一切物業服務過程、一切業主組織活動過程的知情權,包括但不限於查詢、抄錄與複製相關資料的權利,與遵守共同管理約束的義務,是合理的搭配。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及表決】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的效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百八十七條 【業主合法權益的保護】業主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二、如何維護業主知情權

如果物業管理公司不配合提供上述資料咋辦?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強制查閱。現實中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關係良好時一般都會配合提供的,矛盾往往在物業管理公司被業主解聘要退出物業服務區域雙方交惡之際。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以下資料移交給業委會:

①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裝置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②設施、裝置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③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檔案;

④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用,包括但不限於物業規劃圖、用水、用電、用氣指示批文、水、電、氣表校驗報告等等;

⑤物業管理用房。

綜上所述,業主知情權糾紛是指業主請求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公開依法應當向業主公開的資料和情況而引發的糾紛。業主作為建築小區的共有權利人,對於涉及小區共有權利的有關情況和資料具有相應的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