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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知情權糾紛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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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知情權糾紛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應當有權自主決定在什麼領域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公司的經營範圍,不應當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指定,而是應當由公司自行確定,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公司經營法規是約束公司經營行為,保證市場平穩執行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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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股東知情權法律規定是什麼樣的

一、我國公司法中股東知情權行使範圍的法律界定

股東在什麼範圍內享有知情權是各國公司法所關注的一個核心問題。其權利邊界究竟應止於何處,各國規定未盡一致,我國公司法修改前後的內容也不盡相同。

修改前的公司法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制度中規定了股東行使知情權的範圍,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問題則被規定在“股東大會”制度中。根據舊公司法,有限責任能夠行使知情權的範圍主要體現為“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僅限於“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可見,立法者將公司知情權的行使限定在一個非常狹小的範圍之內。

新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行使範圍的界定有所變化。

首先,法律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知情權行使範圍的規定,被置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制度中,使得立法對相同問題的處理在規範模式上保持了一致性。

其次,股東行使知情權的範圍被做了大大地拓展。與舊公司法相比較,新公司法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的行使範圍放寬到“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公司的會計賬簿;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知情權的範圍則擴張到“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這種制度上的變遷,使得公司股東獲得了更為廣泛地瞭解公司經營資訊的機會和渠道,有助於股東更切實地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更有效地加強對公司事務的監督。

再次,在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查閱上列各種公司檔案的同時,還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這一制度更新,十分有利於克服僅僅允許股東查閱相關檔案所帶來的諸如:不能更全面、準確地瞭解、掌握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的弊端,從而為股東行使知情權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綜觀該制度的整體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公司股東的知情權在更大程度上獲得了法律的尊重和承認。

二、股東知情權制度中的利益衝突及其平衡

眾所周知,公司乃是一個多元利益匯聚的組織體。如何協調相互衝突的各種利益關係並給予其合理的制度安排,無疑是公司法的一個永恆主題。在是否給予股東知情權以及給予其多大程度的知情權的問題上,主要涉及到股東與公司之間利益的平衡。如果過於限縮股東的知情權,將有可能嚴重地影響股東財產性權利或者身份性權利的行使,對股東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同時,也不利於公司經營管理約束機制的形成。而過於擴張股東的知情權範圍,則在一定程度上對公司應有的商業隱私以及祕密構成極大地威脅,最終害及公司的合法利益。因而,在設計股東知情權制度時,立法者應在這兩個相互衝突的利益之間迴圈往復,尋求雙方利益保護的最佳平衡點。

新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的規範即體現了這一理念。一方面,立法者在對待股東的知情權問題上,持一種積極的肯定態度:從總體上不僅吸收了原來法律的既有內容,同時還將其範圍做了大大地擴充套件;而另一方面,為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法律對股東知情權的行使又做了一定的限制。這種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其一,雖然在賦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某些公司檔案享有查閱權的同時,明確地賦予其複製這些檔案的權利,但是對於諸如公司賬簿等公司檔案則沒有賦予股東複製權。

其二,在對待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享有的查閱權問題上,法律持一種十分謹慎的態度。在以法律形式認可股東可以對公司會計賬簿查閱的同時,對於股東查閱權的行使設定了一定的約束性條件:一方面,在提出查閱的要求時,股東必須向公司遞交書面的請求;另一方面,則要求股東在查閱公司賬簿時有合法的目的,並且要向公司說明其目的。如果公司有合理的根據認為股東查閱公司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時,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為限制公司動輒以股東目的不合法為藉口拒絕股東查閱賬簿,法律則又賦予了股東在此種情形下享有一定的救濟權利。在公司拒絕查閱時,股東有權要求公司在其提出請求後15日內給予答覆並說明理由;同時,如果股東認為拒絕查閱存在不當,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其三,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法律僅賦予其對公司相關檔案的查閱權,而沒有賦予其相應的複製權。這些規定,有效地協調了公司與股東之間的利益衝突,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公司或者股東任何一方利益的失衡,充分體現了法律作為平衡器與調節器的特性和功能。

以上是股東知情權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