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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4條及其他有關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中止出租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使用者無正當理由閒置房屋達6個月以上的。
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7、承租人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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