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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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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力嗎?

一、違章建築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力嗎?

違章建築房屋租賃合同不具有效力,具體的理由如下:

1、《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屬於違法建築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3)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4)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二、違章建築房屋怎麼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違章建築一般是會被拆除的,任何人、單位都不得明知自己所有的房屋屬於違章建築,依舊將房屋租賃給他人,否則雖然租賃合同無效,但是房屋的租賃方依舊是需要向承租方支付一定的違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