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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租賃合同效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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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的租賃合同無效。法律規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違章建築租賃合同效力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第二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違章建築是指“未經有關部分審查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或雖經批准,但批准的內容違法而佔地所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沒有辦法專門撰文探討違章建築的前因後果,論文的限制太僵硬,以博文的相容和簡易性而論,聊聊違章建築則顯得輕鬆些。

房產建築類租賃合同,常因建築的實體形態“紮實”地坐落在陽光下,過分依賴眼見為實的視覺效果,而忽略稽核建築的合法性。鑑於違法建築具有先天違法性,程式違建是指建築物並未妨礙都市計劃書,建設者得依一定程式申領建築執照;實質違建設是指建築物無從依程式輔正,使其變為合法性建築物。

屬於違法建築的房屋不得出租;不得出租的違法建築若是出租了,租賃合同效力就《民法典》第153條規定的“強制性規定”,闡明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先擱置此強制性規定類別的爭議。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法建築物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在違法建築物範圍認定上,確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房屋”,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為違法建築。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處理房屋租賃糾紛若干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中,也曾明確。未經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因其標的物具有違法性,該租賃合同應為無效。如被行政部門確定為違章建築的或所建造的房屋沒有合法審批手續的等。

出租方有時未必能提供出產權證,但未必是違章建築;當然,若雙方對簿公堂,究竟是承租方提供證據證明其承租標的是違法建築呢?還是由出租方自證其是合法建築呢?雖然其結果均是驗證租賃合同的效力問題,要結合證據若干規定和庭審狀況了。

《民法典》157條很明確,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房屋租賃合同即使無效,租金或許依然要付,只是換個名稱而已;“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於支援”。

在租賃房屋時,我們難免會遇到租賃的房屋是違章建築的情況。這時我們不要慌張,國家是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的,在遇到租賃的房屋是違章建築的,我們應當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