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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成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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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成立的條件

相信不少人租房或買房都是通過房地產中介公司進行的吧。對於房地產這塊市場,我國是由比較嚴格的規定,就算是房地產中介公司,在其成立的時候也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看看房地產中介成立的條件有哪些吧。

根據《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第10條第2款的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也就是說,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具備《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的法人成立的四項法律要件,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以及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是以公司形態出現的,那麼它的成立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態成立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公司法》第23條規定的下列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形態成立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公司法》第77條規定的下列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公司住所。

而根據《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第11條規定,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

(2)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3)有規定數量的財產和經費;

(4)從事房地產諮詢業務的,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須佔總人數的50%以上;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機構,直接到該業務發生地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目前,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進行規範的法律規範是建設部令第50號釋出、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令第97號修訂的《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據此,在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時,應當首先遵守《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民法通則》、《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可知,房地產中介公司除了要受到《公司法》的約束外,還要受到《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的調整,在同時符合兩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該房地產中介公司才能夠成立。希望上述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感謝你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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