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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強姦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強姦辯護 閱讀(9.99K)

一、未成年人強姦罪量刑標準

未成年人強姦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矯正。並應充分考慮其實施犯罪的目的和動機,以及犯罪的年齡、是否是初犯、悔罪表現、成長經歷等因素。

具體分析如下:

(一) 把握全案整體和個案的區別,不能“一刀切”

1、 對未成年人的強姦案要有整體把握,即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量刑上,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2、 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構成強姦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1)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3) 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4) 二人以上輪姦的;

(5)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4、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從重處罰。

(二) 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的適用情況

未成年人強姦案件應當依法考慮的法定情節有初犯、自首、立功、從犯、脅從犯、未遂、預備犯、中止犯等。應當將法定情節作為確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據,再考慮酌定情節。既不能將法定情節作為唯一的量刑標準,忽視酌定情節,也不能強化酌定情節而弱化法定情節,應該把二者有機結合起來,終合考慮。

二、未成年人強姦罪的定罪

要對未成年人強姦定罪,就必須準確的瞭解強姦罪的犯罪本質,即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發生非法的性關係。犯罪的物件為婦女,包括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行為方式為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只有準確的瞭解強姦犯罪的構成要件,就能解決大部分未成年人強姦的定罪問題,但同時還要注意不構成強姦罪的特殊情形:

(一)、如何正確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分析:

1、針對的犯罪主體是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2、衡量一個人的行為是否犯罪,要同時構成三個要件,即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刑法當罰性。如雙方是戀人關係或其他關係發生了性行為,沒有強迫,完全是出於自願,對於這樣的越軌行為,我們只能通過道德手段加以糾正。

3、必須是偶爾、而且是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解釋使用的“偶爾、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是給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留有一定的空間。

在未成年人犯強姦罪的情況下,首先無論情節多麼嚴重,此時都是不能對其判死刑的,這主要是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另外,法律中也明確規定了對於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要是構成犯罪的,此時都是需要從輕或減輕進行處罰。於是實踐中,未成年人構成強姦罪的話,一般是根據實際的情況確定量刑的幅度之後,再從輕或減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