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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糾紛歸哪個部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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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糾紛歸哪個部門管?

一、房屋租賃糾紛歸哪個部門管?

仲裁機構、法院都有管轄房屋租賃糾紛的資格,糾紛發生後,都最好是在法定的訴訟時效範圍內提出仲裁、或者是起訴請求。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房屋租賃糾紛的時效一般是三年。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房租租賃糾紛發生後可以選擇的處理辦法有哪些?

(一)協商解決,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

(二)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在房屋糾紛賠償中的房屋租賃糾紛可以申請仲裁解決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同時,一旦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在房屋賠償糾紛中的房屋租賃糾紛可以選擇的民事訴訟解決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房屋租賃引起的糾紛屬於一般的民事糾紛,在糾紛發生之後,糾紛當事人可以採取協商、讓與糾紛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介入調解、或者是仲裁、起訴等的方式來處理糾紛。對於採取後兩種方式處理糾紛的,需要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