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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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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在哪裡

在社會生活當中,由於我國的租房群體是非常龐大的,所以說,因為租房而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其實在發生房屋糾紛以後,房東和房客可以在第一時間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的話,當事人可以到有關部門進行投訴。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在哪裡?

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在哪裡?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檔案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違反《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由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

因此,租房糾紛應該找當地房管局投訴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申請法院調解。

二、出租方的義務主要包括哪些?

(1)修繕房屋。為保證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應負責租賃房屋的修繕,包括零星維修和大修。大修後,出租人有權因房屋質量提高而適當提高租金。經同意由承租人修繕的,可以修繕費用充抵租金。

(2)繳納房產稅。除另有約定外,房產稅一般由房屋出租人繳納。

(3)出租人處分租賃房屋,應提前通知承租人。

三、承租方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1)按約定交納租金。租金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沒有規定的,依公平合理原則由雙方議定

(2)合理使用和維護租賃房屋。不得私自轉租轉讓,不得用於違法活動

(3)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四、出租方在什麼情況下有權收回房屋?

(一)正常的情況收回房屋——房屋租賃合同期滿

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另找房屋確實有困難的,房主應當延長租賃期限。未約定租賃期限的,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允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責令其搬遷;搬遷確有困難的,可以限期讓其找房或騰出部分住房。承租戶以一人名義承租的房屋,租賃期內,該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約履行的,應當允許。

(二)特殊情形收回房屋——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租

如房主住房困難,而房客又有條件另找住房的,也可協商解除租賃合同,租賃期內,承租人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1) 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 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 承租人累計六個月不交房租的。

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看出,一般來說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就是指本地的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大家如果發生了糾紛以後,應該找當地的房管局進行投訴。如果調解不成的話,可以根據簽訂的合同由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