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租賃>

融資租賃合同實質上是借款合同怎麼辦?

房屋租賃 閱讀(2.15W)

一、融資租賃合同實質上是借款合同嗎?

融資租賃合同實質上是借款合同怎麼辦?

融資租賃合同實質上不是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的不同

1、合同主體之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必須是彼此相關的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供貨人)分別簽訂購貨、租賃兩個合同,出租人一方面與供貨人簽訂供貨合同,一方面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但是兩個合同的標的物又是同一的,即供貨人從出租人處獲得貨款,而把裝置交給承租人使用,兩個合同是各自獨立的,簽訂的目的不同,規定的權利義務也不同,但“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租賃和貿易不可分”又是融資租賃合同的基本特徵,即使在回租合同情況下,承租人與供貨人雖是合一的,但其是作為兩個不同主體出現的。而借款合同只涉及出借人與借款人,不涉及第三方。

2、法律關係客體之區別

從標的物來看,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資金,是借錢還錢的合同;而融資租賃合同標的則是租賃物,是以融物代替融資並把借錢借物兩者有機結合起來的一種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中必須出現“物”即裝置、交通工具等,而不僅僅是“資”,沒有“物”,則不是融資租賃合同,並且根據《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及國外有關法律規定,這種物也限於一定範圍,不能是消費品或家庭用品等。

從實現合同的行為看,借款合同的履行,是出借人將資金的經營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轉移給借款人來實現的,因此,借款人得到出借人的借款後,其若用於購置裝置等,則當然享有所購裝置的所有權,其使用、收益乃以經營權為依據,而與出借人無涉;借款人到期只須歸還借款本息即可,借款到期則不存在返還所購之裝置的義務。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則不能忽視物件使用關係的存在,他是通過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來實現的,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是歸出租人的,承租人取得的只是裝置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租賃期滿,再根據合同雙方約定可由承租方取得所有權,續租或是出租方收回租賃物,亦即租賃期滿後的選擇權。

3、租金與利息計算不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依合同除向出借人歸還借款本金外,還需支付利息,利息的計算除合同約定外,還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銀行貸款利率範圍,否則超出部分無效,而且本金也是在合同期滿時一次性還清。而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是租金,租金的安排遠比單純的還本付息複雜。其計算包括裝置價款、融資利息、銀行費用等總成本的回收及手續費、保險費等出租人的經營費用以及可得利潤等。具體計算則有附加率法、年金法(又可分為等額年金法、變額年金法、成本回收法)等,租金一般是租期內分幾次支付,均等付租或不均等付租,而且租金一般高於同期銀行貸款本息。

二、借款合同借款期限怎麼計算?

起算期限不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一般是從借款到位時開始計算;而融資租賃中,簽約時由租賃雙方商定訂明以開證日、提單日、最後一宗貨款支付日、抵達承租人工廠日或驗收日為起租日。

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很多的人對於融資租賃合同並不是特別的瞭解,但是不管怎麼樣,如今租賃合同和借款合同是存在著本質的差別的,如果發生糾紛的話,到法院來進行起訴,所選擇的案由也是完全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