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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計程車不打表亂收費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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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程車不打表亂收費怎麼處罰?

對於計程車不打表亂收費怎麼處罰?

計程車不打表,亂收費,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裝置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我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裝置、違規收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五)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

(六)不按照規定使用巡遊出租汽車相關裝置的;

(七)接受巡遊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後未履行約定的;

(八)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二、有關地方性法規

《威海市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巡遊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辦理從業資格註冊手續從事巡遊車經營的;

(二)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四)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

(五)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六)不按照規定攜帶營運證、巡遊車駕駛員證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巡遊車相關裝置的;

(八)接受巡遊車電召服務任務後未履行約定的;

(九)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十)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的。

《安徽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裡程計價表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運費。

在司法實踐中,乘坐計程車出行是非常常見的,在遇到計程車違法經營的情況時,要運用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法律程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具體情況下可以保留有關證據,並向有關部門舉報,涉及到民事糾紛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