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規定餐館亂收費怎麼處罰?
餐館亂收費的,由物價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屬於是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於是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二、餐館亂收費到哪裡投訴?
餐館亂收費到物價局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物價部門在價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實施國家物價部門和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制定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三)負責本地區的價格管理和綜合平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地區價格計劃草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規定商品和收費的作價原則、作價辦法,制定、調整分管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重要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家物價部門和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五)指導、監督同級業務主管部門、下級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區內企業、事業單位的價格工作,檢查、處理價格違法行為;
(六)協調、處理本地區內的價格爭議;
(七)建立本地區價格資訊網路,開展價格資訊服務工作;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餐館在經營過程當中,各項費用雖然不是由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但是,若餐館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收費專案,或者菜品的收費標準過高,物價局都應該依法進行處罰,像是收費高,菜量少的這些行為,都已經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