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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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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所有權取得條件,是指直接導致法律主體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條件。所有權取得條件,不同於上題所敘述的所有權的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方式。所有權的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方式,是取得所有權的原因。但僅有原因,不能直接導致財產所有權的取得。要取得所有權,除了原因,還需要條件。

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就是關於所有權取得條件的規定,該條的內容是: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在法律沒有另行規定,當事人也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財產交付”就是所有權取得的條件。而該條規定中“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則是所有權取得的原因。

所有權取得條件的法律意義有二:一是對財產所有權是否為特定主體所取得作出判斷;二是對特定主體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時間作出判斷。

從《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農村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條件是:

(1)所有人佔有該房屋,即實現對該房屋的事實上的控制和支配。

(2)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11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可見,取得房屋所附著的土地的使用權,是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的前提。

(3)進行房產登記。到目前為止,我國只有城鎮房屋房產登記制度,農村房屋的登記制度,並沒有統一建立起來。農村房屋登記制度,對於確認房屋的權利歸屬和權利變動,對於適應農村經濟狀況的快速發展,都有很大的益處。所以,我國有的地區也已建立起農村房產登記制度。因此,在已經建立起農村房產登記制度的地區,登記過戶應作為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條件;在尚未建立該項制度的地區,法律則對此不做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佔有房屋”的條件和“房產登記”的條件是相互取代的。也就是說,在不以“房產登記”為條件的情況下,“佔有房屋”就是取得條件;如果將“房產登記”作為條件,那麼“佔有房屋”,則不能再作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