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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無效房屋租賃合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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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無效房屋租賃合同怎麼辦?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賠償

房屋租賃合同因合同無效而請求賠償損失的,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來處理。這就明確了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時請求賠償損失,法院應該支援的三種損失: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但租賃合同無效的,如果沒有構成附和的裝飾裝修物由承租人拆除造成的損失。比方說,承租人租了房子,租賃合同無效,出租人當時是同意裝飾裝修,但裝飾裝修物沒有構成附和,也就是沒有與租賃房屋構成一體不可拆除,是可以拆除的,那麼拆除就是一種損失,應當賠償。如果已經構成附和,已經與租賃房屋這種不動產構成一體,無法拆除或者拆除必然影響不動產價值的,出租人不同意利用,還得拆除。這個拆除造成的損失也是一種損失,必須賠償。

2.承租人沒有經過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於沒有經過出租人的同意,這個損失也是損失,是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3.承租人經過出租人同意擴建,租賃合同無效或者有效而終止履行,雙方當事人對擴建費用沒有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當事人雙方對擴建費用沒有約定,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造成的損失,也是損失,應當賠償。經過約定,原來也經過批准的,就按照約定處理。

這三種損失怎麼賠償,司法解釋做了原則性規定,即按照過錯程度確定賠償責任,該誰的過錯誰就承擔,誰的過錯比例大就多承擔,誰的過錯比例小就少承擔,按照過錯原則承擔責任。一方過錯一方承擔,雙方過錯雙方承擔,按照過錯的比例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