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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怎麼處理

合同效力 閱讀(8.8K)

(一)房屋使用費的處理。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承租人尚欠出租人的租金不再給付,而參照租金標準向出租人支付房屋使用費,指導價租金高於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的,以較低者計。
當合同約定的租金高於指導價租金時,對於糾紛發生前承租人已按無效合同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高於指導租金的部分,應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1、因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且有損國家、集體或社會公共利益導致合同無效的,高出部分應判收繳國庫
2、其它原因導致合同無效的,高出部分承租人一般無權要求返還。
(二)承租人裝修物的處理。房屋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後,裝修物能拆則拆,不能拆的,對出租人可用部分經評估折舊後由出租人承接。
其餘部分經評估折舊後作為無效合同的損失,由雙方按過錯責任比例予以分擔。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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