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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猶房屋出租需要注意什麼

房屋租賃 閱讀(3.32W)

上猶房屋出租需要注意什麼

房子的產權問題之所以重要,就是因為目前房產的價值是非常高的,除了房子的增值空間以外,有些人將自己空閒的房產對外進行出租,這也是一筆不小的收入。由於我國目前的租房群體是非常龐大的,所以為了儘量的避免房東和租客之間產生租房糾紛,小編以上猶為例,幫助大家介紹一下上猶房屋出租需要注意什麼?

一、上猶房屋出租需要注意什麼?

(一)為規範房屋出租市場秩序,保障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概括起來主要有

1、有合法的房屋產權證件;

2、房屋為共有產權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賃的證明;

3、將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經營用房出租的,應提交規劃和房管部門同意的證明;

4、將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內的場地出租的,應提交經房管部門同意的證明;

5、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6、房屋能正常使用。

(二)依據我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件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房屋權屬有異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房屋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出租後還能做買賣嗎?

如果您是房屋的產權人,就在房產出租期間,仍然可以將房產出售和抵押(用以取得貸款)。這對房產的租賃關係不產生大的影響,即產權人在房產出租後,仍然可以行使對房產的處理權。

房產出售以後,如果原租賃合同中沒有列明該房產出售時租賃合同即中止的約定條款,則新的產權人就成為新的出租人,租賃合同延續有效期限。若租賃期間房產被產權人用於抵押,如果抵押權人(金融機構)沒有處理該房產,產權人沒有發生變化,對租賃關係沒有影響;即使抵押房產被抵押人處理,其租賃合同也繼續有效。

但是,房產出租人(房屋產權人)要出售該房產,必須在三個月前通知承租人,讓承租人有一定的考慮時間和聯絡搬遷的時間。同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承租房產的權利。

房東和租客之間肯定需要明確所租房屋的產權問題,另外,有一些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房屋,是不得對外進行出租的.而且雙方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以後,最好在合同當中要約定清楚發生爭議後的解決方式,如果不是什麼原則性的糾紛的話,房東和租客協商解決的話肯定是有利於雙方的合作關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