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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租房合同需要提前多長時間通知?

房屋租賃 閱讀(1.76W)
終止租房合同需要提前多長時間通知?
律師解析:租賃房屋終止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方可以與另一方協商一致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合同,或者在合同中約定或法定的解除條件發生後向另一方送達退租通知,通知到達對方時終止房屋租賃合同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係建立以後,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的法律名詞。
而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當然不發生效力。合同無效取決於國家對已經成立的合同的態度和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係的干預,合同不成立的處理結果和合同無效的處理結果截然不同。
合同終止與合同無效主要有以下三個區別:
第一,原因不同。合同終止是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無效是指合同要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條件,導致合同無效。
第二,認定不同。合同終止是達到法定或約定的條件後而終止。而合同無效的認定需要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定。
第三,溯及不同。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係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被宣告無效後使合同關係發生消滅既往的效力,具備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後果。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