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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屋買賣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買賣 閱讀(6.49K)

夫妻房屋買賣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之間的關係往往是微妙的,而帶夫妻之間產生的法律問題也是十分的多,特別針對於一個家庭最重要的財產很多家庭在房屋買賣的過程中都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而有一個就是房屋買賣保證書可能夫妻之間簽訂,一般情況下,這是夫妻之間主動而且自願的協議,能夠在房屋買賣的過程中或者是房屋買賣之後產生法律效果,那麼,夫妻房屋買賣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讓我們去了解去吧!

一、房屋出售的兩種形式下的效力

1、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僅為出賣人一人的,基於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其權利的正當性,有理由相信出賣人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從合同法的鼓勵交易、維護交易穩定的立法精神以及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出發,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至於其他房屋共有人或共同居住地其他成員的居住權益,由房屋所有權人負責保障。該權益的存在並不構成對房屋所有權人處分房屋的限制。(賣方應協助買方到房產登記機關辦理該房產的過戶手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附隨義務,以實現合同的真正目的。)但如有證據證明買受人存有過錯,與出賣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2、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為數人的,基於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法律規定,在其他權利人事後不予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但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有代理權,符合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房產共有人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即買方。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確認有效。

處分權人與他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根據其事後是否取得所有權或處分權和權利人事後是否追認兩種不同情況來分別判定買賣合同的效力。最高法院考慮到《物權法》實施後,依照《物權法》第十五條關於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結果區分原則的規定精神,有必要區分合同的效力與合同的履行,體現在買賣合同中,就是要區分買賣合同與無權處分,即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出賣人對買賣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不會影響到原因行為的買賣合同之效力。

為此,《買賣合同糾紛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這一無處分權人所籤買賣合同效力問題的規定,對《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上述規定進行了顛覆性的改變。

據此規定,出賣人在簽約時對買賣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並不影響作為原因行為的買賣合同的效力。但是,買賣合同認定有效後,能否發生所有權轉移的物權變動效果,則取決於出賣人事後能否取得所有權或處分權,物權變動處於效力待定狀態。因無權處分致使買賣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換言之,真正的所有權人事後是否追認,以及出賣人事後能否取得出賣標的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不再是認定買賣合同效力應考慮的因素,而是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能否轉移給買受人,由此發生物權變動所應酌量的因素。簡言之,買賣合同的生效與出賣人對出賣標的物是否擁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無關。

在閱讀了這些法律條文和相關的法律知識之後,我們可以知道夫妻房產買賣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在不同的情況之下,決定的,如果夫妻雙方是自願,而且在相關的部門進行登記之後,這樣的保證書,具有法定法律的效應受法律保護,但是如果一方不願意或者是隻是一方單方面的簽訂,這樣的保證書是不具有法律效益的,所以我們建議在簽訂夫妻房屋買賣保證書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