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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轉移協議書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財產分割 閱讀(8.3K)

夫妻財產轉移協議書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一、夫妻財產轉移協議書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且不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不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是有效的。

依據《民法典》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17條和18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依據《民法典》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這樣說,無論夫妻之間訂立的協議,是關於婚姻家庭領域內,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還是社會社會經濟活動領域內,自然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只要在訂立協議的過程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等符合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的情形,協議即宣告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批准登記手續後生效的,辦理批准登記手續後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協議具備法律效力的條件是什麼?

1、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有合法資格

自然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中,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並在核准登記的業務範圍內訂立合同。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沒有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意思表示是當事人將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願表現於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應當是當事人自主、自由、自願地表達的真實意志。只有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的內容表達了其真實的意思,合同才受法律保護。因此,通過欺詐、脅迫等手段迫使對方當事人進行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或者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利用合同規避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適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均無法律效力。

3、合同的內容、形式和訂立程式不違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從事的活動),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採用特定形式或必須經過公證、鑑證或批准、登記後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須符合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式才能生效。

一般是夫妻之間會簽訂婚前或者因離婚對財產分割的這種書面協議,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轉移的,一般都是其中一個人私下操作,不想讓另一方知道,絕然沒有明知是夫妻共同財產還同意對方轉移的這種情況。轉移財產來逃避債務的,因為嚴重的侵犯了債務人的權益所以不具備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