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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租金的支付方式是什麼?

房屋買賣 閱讀(2.92W)

買賣不破租賃租金的支付方式是什麼?

一、買賣不破租賃租金的支付方式是什麼?

承租人向出租人繳納定金或抵押金費用,出租人並未移交於買受人,買受人與承租人因租賃合同期滿或者雙方協商解除或者終止租賃合同,已支付的定金或抵押金理應向出租人主張。而且,定金或抵押金的簽收人理應是出租人,考慮到證據的直接針對性,也應是出租人承擔還款義務。房屋產權雖轉移,但並非意味著租金轉交,若主張買受人承擔返還義務,證據不足。

承租人不知租賃物所有權發生變動,繼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已提前支付租金,買受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這種情況下,承租人具有法定的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售系租房屋前理應通知承租人,即使承租人不予購買,起碼對嗣後的租金支付事宜有所準備,以免把租金錯放在別人的口袋,滋生事端。相對而言,出租人負有主要的通知義務,但買受人亦具有善意提醒,除非買賣雙方另有約定,租金由出租人繼續收取(房價上有折讓)。

租賃房屋產權變動,租賃合同效力並未消亡,只是租賃主體發生變更,而且此類租賃主體的變更受制於“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買受人不能佯裝一無所知,藉機逃避“過錯”責任。承租人已經支付或提前預付的租金,對買受人是由約束力的,買受人可以不當得利想出租人請求返還承租人已經支付的租金。只要承租人出示租金支付的證明,舉證責任基本完成;須注意,買受人通知承租人向買受人支付租金後,承租人不得以租賃合同相對性問題對抗。

二、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情況有哪些?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綜上所述,在二手房買賣中,買賣不破租賃是比較容易發生糾紛和爭議的領域,尤其在租金支付上。根據相關規定和實際操作,如果房屋產權發生變化,完成過戶手續後,以後發生的租金應該由承租方支付給新房東,之前繳納的租金未到期的,由出租人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