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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違約金買賣不破租賃規定是怎樣的?

房屋買賣 閱讀(1.72W)

付違約金買賣不破租賃規定是怎樣的?

一、付違約金買賣不破租賃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租賃房屋的一方違約之後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根據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因此,如果房東在出賣該房屋3個月前沒有通知你承租方有優先購買權,你可以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根據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如果你不想購買該房屋,你可以主張繼續承租該房屋,就是買賣不破租賃的體現,就是房屋在產權發生變動前已經存在的租賃合同在租賃期間不因此期間房屋的產權變動而發生變化,因此你可以繼承承租該房屋,新房主無權要求你搬出房屋。最後,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房東賠償違約金。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八條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二、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2、《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3、《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須提起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賣不破租賃規定製定的原因,是為了保護那些善意的房屋租賃主體,對於任何已經簽署了租賃合同的,但是卻遇到對方不想再繼續維持租賃關係的,此時就會構成違約,若違約的主體是店面的房屋所有者,那麼租賃主體可以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提出起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