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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可以漲租金嗎?

房屋買賣 閱讀(2.9W)

買賣不破租賃可以漲租金嗎?

一、買賣不破租賃可以漲租金嗎?

租房合同是合法合同且沒有到期的,房東可以與承租人協商漲房租,但房東不能隨便漲房租。房東要是隨便漲房租的話屬於單方面變更合同,是違法的行為。房屋承租人在租房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可以要求房東以原房租繼續承租,這是承租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如果合同到期後,如果合同沒有對此有特別的規定,房東是可以變更房租的。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房租價格屬於出租人和承租人自行協商確定的範疇。

二、適用瑕疵

1、是否僅僅適用於買賣。

“買賣不破租賃”這一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因買賣而引起的租賃物所有權變動,還包括因贈與、繼承、互易甚至合夥投資引起的所有權變動。此種廣義理解已為大多數人所認同。據此,“買賣不破租賃”精確地理解為“租賃物所有權變動不得對抗租賃物債權”更為準確些。但尚沒有明確法律條文給予明確。

2、是否適用於“動產”。

“租賃”,依合同法第212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這一條款並沒有對租賃物進一步設定限制,就是可包括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從字面看無論是不動產還是動產都可以適用“租賃物所有權讓與不得對抗租賃物債權”原則。但是當我們將這個概念運用到229條的時候,不禁會發現,如果所有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的動產也適用第 229條,將不利於財產的流通,有悖於現代民法的宗旨。因此《合同法》第229條中租賃物一詞,應限定於不動產,如房屋等更妥。但司法習慣是這樣做,但也沒有法律條文明確。

3、買賣不破租賃與抵押權競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6條第1款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因此,以抵押財產出租的,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在這種情況下,抵押權優於租賃權,租賃關係因抵押權的實現而解除。

在租房後雙方都是要簽訂租賃合同的,在租賃合同中也是會寫明出租方以及承租方的各項權益,如果在租賃的過程中任何一方做出了違約或者是其他違法的行為後,另一方也是可以強制與對方解除租賃關係的,如果因為違約方給對方造成了經濟損失也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