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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中購買人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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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中購買人要注意什麼

俗話說“小心駛得萬年船”,這句話充分的告訴了我們,在做任何事的時候都應該小心謹慎,多加註意。因此,購房者如果不想自己的利益被損害,那在買房時也是要多多注意的。那麼,房屋買賣中購買人要注意些什麼呢?現在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房屋買賣中購買人要注意什麼

在房屋買賣時,購房者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質量不合格要提出退房。

如果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地面、牆面裂縫、區域性滲水、漏水,門窗損壞等質量瑕疵,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交付的房屋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購房人有權拒絕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則購房人可以拒絕接收房屋。若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應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的規定要求退房。

(二)不交物業費,開發商也應給鑰匙。

實踐中,開發商將商品房的鑰匙交給物業管理公司,而物業管理公司往往把購房人是否交納物業管理費作為領取房屋鑰匙的前提,由此產生了大量糾紛。開發商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從法律關係來說,物業管理公司只是開發商的代理人,購房人只要不存在合同中約定的開發商可拒絕交付房屋的情形,物業管理公司就不能拒絕向購房人交付房屋鑰匙。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物業管理費是基於《房屋使用、維修、管理公約》和《物業管理委託合同》,購房人不交納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可依據上述合約的條款,追究購房人的法律責任,而不能以此拒絕向購房人交付房屋鑰匙。

(三)開發商不應要求購房者接收房屋前繳納維修基金

多數情況下,購房者在實際收房時,房地產商和物業管理公司卻一定要先繳納維修基金才給辦理入住手續。但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購房者交納維修基金的單位由各省、市自行規定,不一定是房地產商和物業公司。以北京為例,在《北京市關於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的通知》第二條就規定,商品住宅購房者應按購房款的2%向市、區縣房地局或由市、區縣房地局委託的交易管理部門交納維修基金。該《通知》第四條規定,商品住宅購房者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時將維修基金足額交至房地局;房地局代收維修基金時,須向購房者出具北京市財政局統一監製的北京市住宅維修基金專用發票。在市、區縣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的購房者,其維修基金由市、區縣小區辦代收。由此可見,在市範圍內只有小區辦才有權代收維修基金,其他人如果不能出示市國土和房屋管理局的書面委託,則沒有代收的權利。

二、買房時購房者有何要注意

開發商延期交房不得超過三個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近期釋出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可見,因為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約定不明,開發商無限期延期交房的情況將會越來越少。

其實都是有各自需要注意的問題,這樣才能保障在交易過程中,儘量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在房屋買賣活動中,如果您因沒有注意到相關事項而陷入了房屋買賣糾紛之中,不知道該如何處理,那麼建議您最好是及時的去諮詢一下有關房產方面的專家律師,讓專業的律師幫助您與不良開發商相抗衡,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