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買賣>

開發商交房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房屋買賣 閱讀(1.72W)

開發商交房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開發商交付房屋,則購房者進行收房。一般情況下,如果開發商交付的房屋沒有滿足相應的交房條件,購房者是可以拒絕收房的。具體來講,開發商交房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呢?開發商只有完成了交房,辦理好房產證等相關事宜,才算是房屋買賣過程的結束,那開發商應如何完成交房?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開發商交房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交付,是指房地產開發商按合同的約定將購房人購買的房屋交給購房人,房地產開發商交付房屋應符合下列規定:

1、購房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

2、所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約定;

3、設定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裝置、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與樣板房一致;

4、向購房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5、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際測繪的房屋基建面積或套內面積,並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備案;

6、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六十日內,將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料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7、協助或者代理房屋購買人辦理房地產權證。

房屋交付使用後,購房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可以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證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可以退房。因此而給購房人造成的損失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賠償。

前述第四條中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應說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質量保修時間和範圍,在一般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五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二個採暖、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按裝為二年;

(5)裝修工程為二年。

二、開發商應如何完成交房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商品房買受人承擔;商品房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如上司法解釋可知,對於房屋的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除非合同當事人對商品房的交付要件作出其他具體明確的約定。因此,在實踐中,“領鑰匙”等方式可以視作對房屋的交付使用。

開發商交房時,購房者要仔細收房並驗房,要注意檢視開發商的證件是否齊全,房屋質量是否存在問題,以及房屋面積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等等,一旦發現存在問題,要及時與開發商交涉解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過早的收了房。如果與開發商不能達成一致的解決意見,購房者可收集好證據提起訴訟,不清楚該如何收集證據的話,可以先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