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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可否先收房後追究責任

房屋買賣 閱讀(7.71K)

接收房屋與追究開發商逾期交房責任之間並無法定的先後順序,也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接收房屋後就不能再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在開發商已經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責事由的情況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時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完全是購房者自身的權利;除購房者明確表示放棄外,接收房屋本身並不意味著購房者放棄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當然,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受到訴訟時效限制,購房者應當在開發商實際交房之日起兩年內主張自己的權利。因此,房屋的交付只是房屋買賣合同履行行為的一部分,完整的履行行為應當包括出賣人交付房屋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的行為。房屋交付與房屋所有權移轉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履行行為,應當予以區分。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逾期交房可否先收房後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