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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可否追究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 閱讀(1.73W)
合同履行可否追究違約責任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或者違約金計算方法,其實就是當事人事先對某一違約行為對守約方可能造成的損失賠償額作出的約定,這種約定符合《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4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或者違約金計算方法,是確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賠償損失”的數額的合同依據。
因而,合同解除後,守約方可以追究違約方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