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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抵押權在後是否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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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抵押權在後是否可以成立

一、買賣不破租賃抵押權在後是否可以成立?

買賣不破租賃抵押權在後的話是可以成立的,在租賃期間發生的抵押行為,租賃合同效力不受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另外,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也做了同樣的規定,即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二、買賣不破租賃糾紛的審理週期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先抵押後出租的情況下是不能成立買賣不破租賃的,畢竟這種情況下不經抵押權人的同意,也沒辦法隨便再把房子給賣出去了,所以抵押權發生的時間先後順序對買賣不破租賃交易也是有一定的影響的,況且正常履行債務,抵押也只是暫時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