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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繼承父母房子需要交稅嗎?

房屋買賣 閱讀(2.96W)

一、子女繼承父母房子需要交稅嗎?

子女繼承父母房子需要交稅嗎?

子女繼承父母房子不需要交納稅費的,但需要交納評估費用、過戶登記費等的費用。具體辦理過程中的費用如下:

1、繼承權公證費用

根據最新實施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該規定表明了房產的繼承不再要求強制公證,可以選擇不公證,但公證後的房產能夠對抗第三人即公證後的房產能維護自身的權益,繼承權公證費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的評估價的2%來收取,最低不低於200 元。

2、房產評估費

房屋評估採取房產價格評估的市場比較法,是由評估專員結合待評估房屋的實際情況和對比市場價格,包括以下因素:面積、樓層、朝向、裝修狀況等等,計算出該房屋的相對科學合理的相對市場參考價。而房屋評估費則是指在評估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即對房產的價值進行評估的一種費用。不同地域收取的房產評估費標準也不相同,具體看該市的收費規定。

3、房產繼承過戶費用

需要辦理登記,收取100元登記費及5元的權證印花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檔案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併,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併,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子女繼承父母的房產可以認定為不同的繼承型別,父母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將房產分配給子女,但如果涉及到多名子女同時享受繼承權的,可以由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根據協商的原則來進行財產分割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