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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可以買賣嗎 | 公房買賣產生糾紛應如何認定

二手房糾紛 閱讀(1.37W)

、公房可以買賣嗎

公房可以買賣嗎 公房買賣產生糾紛應如何認定

公房,又叫使用權房、居住權房,使住房實物分配製度下的產物。過去,居民的住房都是國家或者單位以實物形式分配給個人居住的,個人按照很低的租金標準箱產權單位交納房租,租住該房屋,個人只能居住或者調換、繼承,產權仍然屬於單位或者房管單位,但是單位也不得隨意收回該房屋。個人是不得買賣甚至出租的。後來國家出臺了房改政策,允許個人將該種類型的房屋買下產權,變成了房改房、已購公房。

二、公房與私房的最大區別在哪裡?

公產房與私產房的最大區別在於產權,公產房沒有產權人,業主只有承租權,沒有轉讓權,所以公產房不是想賣給誰就能賣給誰,也無法繼承或辦理婚前公證

三、公房買賣產生糾紛應如何認定?

根據其交易標的,公房買賣可以參照現行處理商品房買賣糾紛相關的法律規定。理由如下:

首先,商品房屋買賣是現代社會典型的不動產交易行為,也是典型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在商品房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就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時,合同即產生約束力,不具有排他的效力,故而商品房物權的變動必須依賴不動產的登記制度。根據國家對於公房使用權轉讓審批的相關要求來看,這些規定同樣適用於公房使用權的買賣。

其次,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是不影響合同效力,只是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當事人雙方依自身意思表示簽訂公房買賣協議後,在房屋買賣協議成立後,房產使用權雖沒有轉移,但雙方當事人依協議建立的法律關係依然存在。

最後,《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者合同規定的義務。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特別是債權法中的最高指導原則,具體內涵是:應以誠實信用的方式行使權利。權利人只要行使財產權時,尊重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並獲得利益,那麼該交易應當被認定為有效,合約當事人應當依照合約履行。

四、公房買賣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購房過程中購房人去世的,如何辦理產權手續?

購房人在辦理購房手續過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規定交納了首付款,且繼承人願意繼續支付的,可由其繼承人按照原協議繼續支付房價款,房屋產權可按繼承的有關規定變更為繼承人所有。原購房人產權證尚未辦理的,所購住房產權可直接登記在繼承人名下。

(二)承租人的繼承人是否有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的權利?

公產房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之間存在某種脫節的聯絡,是一種不完整的不動產所有權,比如說,公產房的承租人可以通過租賃房屋獲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繼承人當然也基於某種優先權繼續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按照中國《民法典》的規定,遺產一般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合法財產,對於公產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並不在遺產範圍,依法不能繼承。根據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來說是可以變更承租人。

通過上文的分析可以知道,在以前對於公房其實業主只有承租權,而不享有產權,在這樣的情況下自然不能對公房進行買賣。但在之後,隨著政策發生了改變,也是允許個人購買公房的產權,然後作為房改房或者已購公房出售給其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