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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合同法律法規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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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合同法律法規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的房地產市場會逐步的迴歸到一個相對理性的狀態當中,但是房子肯定是不會出現太大幅度的降價的這種狀況的。所以二手房市場的交易量目前呈現出來的交易量還是比較平穩健康的,隨著二手房交易市場的發展,國家對二手房買賣合同也是有著一定的要求的。如果正有購買二手房的打算,就應該瞭解一下二手房買賣合同法律法規是怎麼規定的?

一、二手房買賣合同法律法規是怎麼規定的?

按照法律規定及目前的實際操作,二手房買賣中的“先合同義務”主要有以下五項內容:

(一)瑕疵告知義務

即二手房的提供者,不管是上家還是中介公司,應當將房屋的瑕疵狀況告知購房人,不得隱瞞。如該房屋是否設定抵押,房屋是否有質量問題等,都應當如實告訴下家。否則,因為該瑕疵而造成簽訂的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則要向下家賠償損失。

(二)重要事項的通知義務

對於影響房屋買賣合同訂立的重要事項,一方應當如實通知對方。如下家要告訴上家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資金大致狀況等。在二手房買賣磋商過程中,有些人並不是房屋產權人,而是揹著家裡人把房屋拿來掛牌上市,結果造成不能簽約或合同無效,使下家因此失去了與其他人訂立合同的最佳時間機會。有的下家經濟條件一般,等磋商到簽訂合同時,才通知對方自己需要以房屋作抵押辦理貸款,使上家措手不及。

(三)協助與照顧的義務

在二手房買賣合同訂立過程中,上下家應當盡力避免給對方造成不必要的利益損失,並且在可能的情況下提供便利,給予對方必要的協助。任何一方不得濫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的劣勢,或者脅迫對方,或者乘人之危而取得不當利益。

(四)不得欺詐義務

二手房上市交易,其原因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改善居住條件或環境,有的是為了投資套現,而有的則懷著欺詐的目的,為達到非法利益。比如有的上家因隔壁工地打樁,造成自家房屋牆體開裂下沉而獲得賠償後,轉手就隱瞞該處瑕疵掛牌上市;還有的中介公司甚至故意編造掛牌舊房即將動遷可安置新房等虛假事實,吸引下家。“先合同義務”嚴格規定了合同當事人不得利用接觸和磋商過程故意捏造事實,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真相,欺騙對方而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來謀取不當利益。

(五)忠實義務

在二手房買賣簽約過程中,中介公司為達成居間或委託協議,有時告訴對方當事人一些商業資訊是必須的,但一般也提請對方不得洩露、使用。有些情況下,雖然一方當事人沒有明確告知對方當事人有關資訊是商業祕密,基於此種資訊的特殊性質,按照一般常識,二手房交易當事人也不可以洩露,更不應當用來搞手拉手交易,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二手房買賣以下步驟要了解清楚:

1、瞭解房屋情況。買方瞭解房屋整體現狀及產權狀況,要求賣方提供合法的證件,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身份證件及其它證件。

2、查檔:買賣雙方持房產證原件或按揭合同原價到檔案大廈國土部門查房檔案; 3、籤合同:如賣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交易,買方可以交納購房定金(但不是商品房買賣的必經程式)。買賣雙方通過協商,對房屋坐落位置、產權狀況及成交價格、房屋交付時間、房屋交付、產權辦理等達成一致意見後,雙方簽訂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買賣合同。

4、申請過戶。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管理部門要查驗有關證件,審查產權,對符合上市條件的房屋准予辦理過戶手續。如果存在無產權或部分產權未得到其他產權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情況,則拒絕申請。

5、立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稽核批准後,交易雙方才能辦理立契手續。

6、繳納稅費。稅費的構成比較複雜,要根據交易房屋的性質而定。比如房改房、經濟適用房與其它商品房的稅費構成是不一樣的。

7、辦理產權轉移過戶手續。交易雙方在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完產權變更登記後,買方憑領取房屋所有權證通知單到發證部門申領新的產權證。

8、買方付清所有房款領取房屋所有權證,賣方交付房屋並結清物業費。

主要是我們自身對於二手房買賣合同當中的那些細節性的條款一定要注意去稽核,比如說二手房本身存在的一些問題,雙方在二手房交易過程當中不允許存在著欺詐等這些不忠實的情形,否則有可能會導致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部分無效或者全部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