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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停產停業補償的承擔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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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停產停業補償由由物業負擔。停產、停業損失,是指因房屋被徵收而造成被徵收人生產經營活動暫停或者終止而產生的損失。停產、停業損失發生於非住宅型的房屋被徵收時,對於住宅房屋,因為其不存在生產經營活動的用途,因而也就不存在停產、停業損失的問題。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承租人停產停業補償的承擔主體是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