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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產停業拆遷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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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產停業拆遷補償標準

徵地拆遷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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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拆遷停產停業應該怎麼補償

停產停業損失是指因徵收使得被徵收房屋不能用於生產經營所造成的損失,應當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範圍一般限於直接經濟損失,包括房屋的租金、因搬遷所支付的費用、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實際損失和生產經營的預期利潤損失等。對於利潤損失,以企業提供的稅務部門核准的納稅證明為依據,兼顧當地同業同類生產經營企業市場收益情況予以確認。一般來說,企業拆遷停產停業損失有五種方式來確定:1、協商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停產停業損失先由拆遷戶和拆遷方協商確定;2、按實際經營損失計算;3、以房屋的面積計算;4、按房屋補償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5、按照經營的效益狀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