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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不予立案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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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不予立案的情況有哪些?

在現實生活中,由房地產引發的糾紛多種多樣,不少人會選擇通過訴訟的途徑來解決糾紛,因此也向法院進行了相應的起訴,但是法院並不是對於所有的關於房產糾紛的起訴都予立案受理的,只有案件在符合法律規定可以立案受理的情況之下,法院才會受理案件。此時不少人就問了:房產糾紛不予立案的情況有哪些呢?為了讓大家作詳細的瞭解,接下來就由本站為各位進行介紹。

房產糾紛在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120條、121條規定的情況下法院不受理。法院會根據第124條的規定,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下面是具體的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三、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上述內容就是關於房產糾紛不予立案的情況的詳細說明了。事實上,不論是房產糾紛,還是其他類的糾紛案件只要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法院立案受理的情況,法院都會不立案受理。因此為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做事情,否則也只會讓自己的權益進一步受損。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深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