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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引起的房產糾紛如何處理?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76W)

同居關係引起的房產糾紛如何處理?

同居關係引起的房產糾紛是現在社會經常發生的法律糾紛,在法律上對於同居關係是沒有法律支援的,只是在同居關係解除後雙方的財產分割法律有相應的規定,對於房產來說是同居雙方最大的財產糾紛,小編因此整理了因同居關係造成的房產糾紛的相關形式和分割原則。

一、同居期間房產糾紛的表現形式

1、一方出資購買的房產。一方出資的房產,根據其登記的權屬狀態,主要可以分為三種權屬登記情況:登記在對方名下、登記在雙方名下、登記在出資方名下。同時,還可能表現為登記在對方親屬名下等形式。其糾紛主要表現為出資方要求確認全部所有權、非出資方要求確認一定的所有權份額等。

2、雙方出資購買的房產。雙方出資購買的房產依據其登記的權屬狀態,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權屬登記形式:登記在一方名下、登記在雙方名下。同時,也存在登記在一方親屬名下,或部分份額登記在一方親屬名下的情形。其糾紛表現形式多為分割糾紛及份額確認糾紛。

3、一方父母等近親屬出資購買的房產。其權屬登記狀態,通常表現為登記在雙方名下,同時存在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形。其糾紛表現形式多為出資方或其子女要求確認房產的全部所有權。

二、具體的產權分割方式應遵循的原則

(一)約定優先原則

如果雙方對登記在各自名下的不動產或以各自名義購買的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且該約定不具備違反強行法規定的情形,應視為有效並依據該約定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房產歸屬。而同居之前各自的房產相關權益仍歸各自所有,但如果是以按揭方式購買的房產,在同居期間以雙方共有財產或對方財產償還了部分貸款,則對方可以要求在進行財產分割時予以價值補償或返還不當得利。其依據為:同居前各自購買的房產系以個人財產購買,其所有權關係或準所有權關係(尚未完成所有權登記的情形)已經確定,同居期間如使用共有財產或對方財產償還了部分貸款,在同居關係解除時,使用對方財產份額或對方財產償還的借款構成給付原因嗣後消失的不當得利,對方可以據此要求在分割共有財產予以價值補償或受益方返還不當得利,價值補償或返還不當得利應考慮房產價值的增值。

(二)同居期間純由一方出資房產權屬的認定

1、純粹由一方出資的財產,登記在出資方名下或以出資方名義簽訂買賣合同。對於此種情形,可徑行依據出資認定為登記的權利人所有或認定為出資人享有權益的房產,如另一方認為對同居期間生活照顧較多,可以要求權利人給予一定的補償。

2、一方僅出具了首期款房產權益歸屬的認定。如有證據證明該房產僅系一方出資並登記在該方名下或由該方簽訂買賣合同,但使用了雙方的共有財產或對方財產歸還按揭貸款,在此情形下,應區分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和借款關係。以銀行按揭支付購房款要看借款人,一般情況下只有借款人才可以在法律上被視為支付了購房款。而歸還房貸通常僅能作為對同居期間共有生活作出的有益支出。

(1)如果借款人與首期購房款的出資人為同一人,可以認定所有購房款系由同一人出資。其後的以對方財產或雙方共有財產償還借款的行為可以視為對該房產做的有益支出,在解除同居關係時予以價值補償或財產返還。

(2)如果借款人是雙方或對方,則應根據實際借款情況和首期款的支付情況,主要依據雙方的出資比例確定雙方的房產所有權份額。對於以自己財產或者共有財產償還借款超過自己份額的部分,可以作為對共有房產的有益支出在分割財產時進行價值補償或財產返還。

(三)雙方出資或出資無法認定、但登記在一方或雙方名下或以一方或雙方名義簽署買賣合同的房產權屬的認定在雙方共同出資,且房產已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情況下,首先應判斷不動產登記簿所記載的登記狀態是否為雙方的真實意思。

通常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在同居關係期間男女兩性關係的特殊性,即使雙方出資有較大差異,出資較多方(通常是男方)往往難以提出按出資確定所有權份額,故即使是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登記狀態為各佔50%的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也不能單純據此確認雙方達成了所有權份額或共有關係的約定,應考慮出資的因素。如雙方出資相差不大,僅有些許差別,可以依據登記的份額狀態或共同共有狀態確認所有權份額關係。但如果懸殊過大,則應考慮出資的因素,超過出資比例的份額可以視為附條件的贈與。該種處理方式,已為很多部分判決確認。

在出資關係無法認定的情況下,則應考慮雙方的收入水平、雙方的父母等近親屬有無資助等情況,並將這些因素作為確認所有權份額的重要依據,而不能僅憑所有權份額登記狀態做簡單認定。對於這一點,在實務中已有生效判決予以明確

綜上所述,同居關係引起的房產糾紛在法律中有相應的法律原則,雙方一旦發生糾紛訴諸法院,法院根相關的法律規定會作出判決,以確定房產的歸屬。小編建議您最好向專業的律師諮詢這方面的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