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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同居關係中的財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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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處理同居關係中的財產糾紛?

如何處理同居關係中的財產糾紛?

首先應該指出的是,同居關係的財產中,如果一方堅持主張對某物的所有權,另一方又否定的,主張一方要負證明該物所有權歸自己的責任。如不能證明,則按共同財產分割。

其次,就是共同購置物。如今流行按揭購房,對這種價值大,對雙方影響大的物的分割,又存在許多的問題。當同居關係解除時,如果這按揭的期限未滿,所有權還沒有完全取得(下面稱這種所有權為“準所有權”),又怎麼來分割呢?可以分三種情況來討論。

(1)如果雙方都主張對房屋的“準所有權”,則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有無其他的住房等情況來考慮,適當照顧經濟地位弱的一方。如果雙方經濟地位相當,可適當照顧婦女一方,但一方一旦取得房屋的“準所有權”,應給予已付房款的一半給對方,因為所取得的這一部分房屋所有權也是他們的共同財產來購買的。剩下的所有房款應由取得房屋“準所有權”的一方完全承擔。

(2)如果雙方都不主張房屋的“準所有權”,則可以由雙方協商對外轉讓,所得的房款雙方均分。

再次,同居期間為一方贈予另一方的財產,在同居關係解除時,贈予人是否有權收回其贈予的財產?

這裡也有兩種情況,一是看贈予人是否出於自願。由於未婚同居有感情的基礎,所以,不能排除當事人出於感情的流露,出於真心,心甘情願地將自己的物品贈予給對方。這種贈予出於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贈予人接受的物品,享有對該物的所有權。二是對方索要的物品。

最後,對同居期間的債權債務的處理。如果其債權債務是同居當事人的個人債權債務,則由個人享有和承擔;如果是共同的債權債務,則按共同的債權債務來處理,雙方應該承擔連帶責任。這裡的個人債權債務與共同的債權債務的界定,可以比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中對夫妻的債權債務來處理。

二、非婚同居關係財產認定

首先,先界定非婚同居財產關係的性質。結合學者的觀點,非婚同居財產關係應指未婚同居當事人因同居行為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

其次,要明確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的種類有哪些?大致可分為以下三類:

1、根據財產與人身關係的關聯度,可分為由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和非人身關係財產。由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如傷殘賠償金、撫卹金、勞動保障金、救濟金等。非人身關係而取得的財產,如勞動所得、職工工資、投資收益等。

2、根據財產取得方式不同,可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直接勞動創造的財產、工資、存款利息等。繼受取得的財產如受贈財產、繼承財產等。

3、據財產取得時間先後,可分為同居前取得的財產和同居後取得的財產。同居後取得的財產又分為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分居後取得的財產。

如果男女雙方在同居的時候,對共有的財產確定不放心,那麼他們可以去相關的公證機構進行財產公證。但是如果,男女雙方之後因為一些事情要分開,處理雙方同居時的財產,要明確哪些財產是共同所有,哪些是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要明確哪些財產是一方贈與另一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