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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關係變化產生的拆遷糾紛 | 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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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屬於個人所有時,一般情況下,但是該個人所在的家庭共有。然而,家庭和社會一樣,常會發生家庭婚姻關係的變化,由此產生房屋產權的爭議。如這種爭議發生在拆遷時,便可能形成拆遷糾紛,對此,法律做了相應的特別規定。

家庭關係變化產生的拆遷糾紛,如何處理?

一 因婚姻關係變化引起的拆遷糾紛的處理原則

由於男女雙方確立或喪失婚姻關係,在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方面就會發生相應的變化。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繼續或贈與中的遺囑和贈與合同以及雙方的約定明確規定只屬各自所有的外,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就包括了用夫妻雙方的所得或一方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購買的房屋或繼承和受贈所得的房屋,一旦被拆遷,無論該房屋所有權證上的所有權人系一方姓名還是雙方姓名,均為雙方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這個問題上,民間爭議較大的是,雙方收入懸殊較大,如一方系高收入人群,另一方下崗,而房屋所有權證以收入高的一方申領,往往會造成錯覺,認為屬收入高的一方所有,而忽視收入低的一方存在。依據我國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或建造的房產,至拆遷時一方死亡,另一方無疑至少取得一半以上的產權,在實踐中,一半產權輕易認定,而一半以上的部分往往被忽略,而引發糾紛。我國法律規定了一系列的處理原則。

1.一般原則

結婚離婚引起的補償權的爭議,原則可由其自行協商,除損害其他產權人和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外,拆遷人一般不予干預。有必要時,也只能做一些疏導工作。如雙方協商不成,可由其中的一方起訴,然後按人民法院裁判訂立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或履行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如因婚姻關係引起產權爭議而影響拆遷整個進度的,拆遷人也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遷法的規定,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以加快拆遷的進度,並根據裁決及時為被拆遷人提供貨幣補償和安頓用房和週轉用房。如被拆遷人對裁決不服,而向法院起訴,拆遷人可一邊應訴,另一邊申請強制拆遷。補償和安置問題留待法院生效裁判後再定。當然,假如時間許可且有協調可能,拆遷人可以以第三方的身份,努力勸導爭議雙方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上解決雙方間的爭端,儘快達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甚至可以明確補償安置的金額或安置辦法,先拆遷,爭議留被拆遷人之間慢慢解決。

2.詳細規定

(1)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一方復員、轉業軍人用所得的復員費購置的房產應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立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週歲與軍人入伍的實際年齡的差額),所得數額為共同財產;如用一方從部隊帶回的醫藥生活補助費、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購買的房產屬復員、轉業軍人個人財產。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所有治理、使用的房屋或以雙方的共同財產購置的房屋,應屬雙方共同財產。如遇離婚,可歸各自享有補償安置的權利,但一方過多,相差懸殊的,可以用與差額相稱的財產補償另一方。

(3)由一方婚前承擔、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人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遇上拆遷,雙方共同享有補償安置的權利。

(4)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有爭議,人民法院不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但其取得的貨幣補償的,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產權調換的,仍按實際情況判歸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不作為共同財產,但父母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購房的,應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贈與一方的除外。

(5)夫妻共有的房屋,拆遷時離婚的儘可能採取貨幣補償的方式。一方堅持選擇產權調換的,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予產權調換,但分得房屋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當於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6)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遇上拆遷,要求在現存的共有房屋中格外多佔份額的,不予支援。如一方的房屋在婚前滅失獲得補償或變賣的價款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其要求在現存共有房屋中格外多佔份額的,可視情況予以支援。

(7)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已轉化為共同財產的,該借款應視為共同債務,如拆遷時離婚應在補償金額會考慮償還,原則上可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依法析產,拆遷人再根據其析產的結果支付補償金。

(8)夫妻雙方離婚時遇拆遷,雙方均要求產權調換的,如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婚姻破裂責任基本相同的,可由其雙方以競價的方式確定新的產權人。未取得產權或使用權的一方可接受以競價方式確定的經濟補償。

二 因繼承引起的拆遷糾紛的處理原則

人有生便有死,由此引起家庭關係的變化,也可能引起房屋拆遷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根據這一規定,在拆遷活動中碰到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的情況,繼承人便依法享有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權。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只能與繼承人簽訂。這裡帶來的困難,一是要明確誰是繼承人,二是繼承人往往是多個,還需明確他們各自的份額,一點也不能出現差錯,否則就可能導致合同無效。原來已與被繼承人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履行完畢的,一般不會發生與拆遷人的紛爭,但如果協議尚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便由繼承人承受,因此,必須依法來處理這一問題,瞭解和依據法律所確立的這些原則。

1.男女平等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這些規定突出體現了我國法律公民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

在實踐中,由於幾千年形成的重男輕女、男尊女卑的封建觀念的影響,女人的社會地位低於男人,表現在城市房屋拆遷所有權的繼承方式也是突出的。夫妻雙方一方死亡的如是女方,男方對財產的繼承基本上不會有問題,而如果死的是男方,女方的權利就容易受到干擾。

男女平等,不僅是夫妻之間繼承的平等,還包括子女之間對父母遺留房屋的繼承權平等。實際工作中,主要是已嫁的女兒的權益容易被忽視。如某市的拆遷專案,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在合同訂立後死亡,其子以繼承人的身份來領取拆遷補償金。領款時出示了戶口,工作人員確認其父子關係後辦理了領款手續。一個月後,死者的女兒找上門來了,因為早已出嫁,死者的戶口本上無此女兒的名字。因此,引起了訴訟,雖然死者幾個兒子及時退了一部分款給死者的女兒,但人家姐弟間不起訴,告的是拆遷人。拆遷人敗訴,自然要承擔訴訟費。假設死者的兒子領款後遠走高飛,三兩載不回來,還不知如何結果。因此,無論是繼承人中的女兒,還是拆遷人對此都應及時主張權利,工作切不可粗心。

2.照顧弱者的原則

在房產拆遷補償權的繼承中,照顧弱者的原則得到充分體現,這是與現代社會法治和道德要求相一致的。主要體現在以下法律規定上:

第一,確立遺贈撫養協議的優先地位,使立遺贈人,絕大多數為老人的生養死葬問題有了保障,使他(她)們仍能安度晚年;

第二,對非繼承人但是依賴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使這些弱者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

第三,遺囑繼承不能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否則遺囑無效;

第四,分配遺產時,對生活有特別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照顧,可以多分;

第五,當死者遺產不足清償債務,而又有老幼病殘的繼承人時,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應當優先用於照顧這些老幼病殘的繼承人,而不是優先還債。

3.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在處理被拆遷房屋補償權轉移時,要堅持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對此,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

一是承受拆遷補償合同的權利義務時,義務跟著權利走,誰承受權利,就要承擔相應的義務。例如,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配偶享受了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就必須承擔該被拆遷房屋按時搬遷的義務。其子女如對補償權有爭議,應由其負責解決。如承擔不了相應的義務,其權利的承受則需要法律的有力支援。

二是在分配被拆遷房屋補償權時,除了確需照顧的弱者之外,原則上繼承人之間應是多盡義務多分,少盡義務少分,不盡義務不分。突出的規定是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峻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繼承人在訂立房屋拆遷補償合同和履行合同義務時,對此權利義務的規定應當事先知曉,避免不必要的返工。

4.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城市房屋拆遷活動中的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權的繼承,繼承人之間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精神協商形成一致意見後,再與拆遷人訂立或履行合同,這樣做有利於拆遷活動的順利進行。

對繼承人的協商,拆遷人一般不干預,但方便時可從旁協助。如提供協商地點、提供資料、提出參考的補償安置方案等等。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加快拆遷進度,同時又有利於繼承人之間的團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