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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婚房房產證名字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22W)
如何寫婚房房產證名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依據上述規定應該如何寫婚房房產證名字?
婚房分為婚前購買和婚後購買兩種形式,婚前購買婚房的,因為雙方還沒登記結婚所以一般都是建議直接寫雙方的名字,因為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產登記與首付房名下,離婚時該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子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有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所以,此時登記的房產歸登記一方,共同還貸的房款及房子的增值由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婚後購買的,因為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買只要沒有特殊的財產約定,不管登記在雙方名下還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均會視為是夫妻共同財產。但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關於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