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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贈與合同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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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一般不得撤銷。除非出現了幾種法定的可撤銷的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房屋贈與合同的撤銷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當出現以上法定事由時,不論贈與合同是以何種形式成立,是否經過公贈,是否完成交付,贈與人都可以提出撤銷贈與。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