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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違約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是否合法?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3.07W)

一、開發商違約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是否合法?

開發商違約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是否合法?

開發商違約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是合法,但是是否屬於合同無效的情況,應當是由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來進行判斷。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援。

需要先跟開發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然後跟銀行解除貸款合同。如果銀行不同意,可以起訴。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開發商需將已經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利息退給王先生,因抵押貸款支付的利息損失也由開發商承擔。

二、開發商哪些行為是欺詐行為

“商品房”作為商品之一,受市場因素的影響,由買賣雙方協商進行買賣,屬於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的商品,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以,房地產糾紛也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然,如果在房屋買賣過程中開發商做出了“欺詐行為”,依照第49條,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增加的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但在實踐中出現的房地產糾紛案中,不乏有認為開發商在售房過程中有欺詐行為而要求雙倍賠付者,但勝訴的卻寥寥無幾,其原因就在於對商品房買賣中的“欺詐行為”的理解存在問題。

那麼,哪些行為可以認定為商品房買賣行為中的“欺詐行為”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以下情況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1﹑銷售現房時,將偽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優質房屋銷售的;

2﹑銷售現房時,故意隱瞞房屋真實面積,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優質工程從而騙取優質工程加價的;

4﹑銷售明知不能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公開銷售的房屋的;

5﹑虛標最低價﹑清盤價等欺騙性價格進行銷售的;

6﹑故意隱瞞開發商真實身份,或冒充其他開發商名義銷售的;

7﹑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大眾媒體對商品房做不可實現的虛假宣傳的。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開發商已經和購房者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那麼這個合同對於身份來說都是有約束力的,如果說合同確實效力方面存在一些問題,是可以申請確認合同無效的,這是屬於當事人所擁有的一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