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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契稅。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三)房屋買賣;(四)房屋贈與;(五)房屋交換。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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